【聊城市中心血站 一天一条《献血法》公民普法公益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释义】本条是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方面提出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临床用血质量的优劣与血袋的包装、储存、运输有密切的关系,如血袋的包装未标明采血日期、有效期就将影响临床使用疗效,严重者将直接造成患者死亡。因此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方面必须严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及《血站基本标准》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作了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时提出的要求。 无偿献血的最终目的是将血液应用于临床,以挽救伤病者的生命,维护其健康。为确保血液质量,保证献血者和临床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本法对输血工作的各个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一,规定了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规定。规定了每次采集血液量和两次采集间隔期; 第二,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三,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四,也就是本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核查制度是确保用血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重要环节。 根据本法规定,血液质量的检测是由血站来完成的,医疗机构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再进行检测,但必须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确认病人的资料,包括病人姓名、住院号、病房病床号等,可通过询问病人或病人亲属的方式进行确认。确认病人的资料还包括核对病历、核对血型配型标签以及定血单,以确认血液(血液成份)的血型和病人是否相符; 2、核查血液(血液成份)外包装上国家规定的内容,核对血液的有效期限; 3、核对后应在病人病历中记录输血日期、输血时间、输注的血液(血液成份的单位单位数、输注的血液(血液成份)的编号,以备查对; 4、在病人病历上签字。 经核查,上述内容有不相符的,医务人员不得将血液用于病人。 本条所指血液的国家规定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撰稿编审: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