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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宣传】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2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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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精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体现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果,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总结现行《条例》实施经验,根据政务公开实践发展要求,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行政处罚等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公务员招考等十五类信息,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

 

二、明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除《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在线服务水平

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政府服务“网上办、马上办”成为发展趋势。

四、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

同时对不当行使申请权的行为予以规范。

 

五、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

明确了公开申请提出、补正申请内容、答复形式规范、征求意见程序、提交时间起算等内容,并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六、强化便民服务举措

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七、进一步加大《条例》规定落实的监督保障力度

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信息提供:办公室

编审: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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